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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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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 提存書(提存通知書)遺失時,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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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遺失原提存書或提存通知書時,應於取回或領取提存物時,「一併聲請」公告遺失,待本所核准後應為公告,其期間為20日。

二、取回或領取金額逾新台幣30,000元者,聲請人應至少登載新聞紙1日,並檢附新聞紙郵寄或親送至本院收狀櫃檯。登載新聞紙後20日以上,並經本所准予取回或准予領取時,始得取回、領取提存物。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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