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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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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 取回(領取)提存物可否於聲請當日領款?後續領款手續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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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聲請人應備齊相關文件以親送或郵寄至本所辦理(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待本所核准後,會計及出納有關發款作業,因本院院區分散,大約需8至10個工作天,所以縱使毋庸補正亦無法於聲請當日領款。(應備文件請參閱「Q14:如何取回提存物」或「Q15:如何領取提存物」)

二、聲請文件如有欠缺或不合程式,本所將會當場告知補正或事後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補正,聲請人應依限補正,並於本所准予取回或領取後,始得到院辦理後續領取手續。聲請人如未接獲命補正之通知,則請於郵寄聲請文件10日後或到院聲請7日後,先以電話向本院提存所查詢可否領款(電話:03─3396100分機11611、11612、11613)。

三、提存所准予領款時,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聲請書之印章(如原委任代理人聲請時,則由代理人攜帶委任人及代理人身分證件暨代理人印章)、收件收據(以郵寄方式送件者免附),至出納櫃檯簽領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然後至本院代庫銀行台灣銀行桃園分行(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6號,參照Q26)請求銀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聲請人設於金融機構之帳戶,或請求具領禁止背書轉讓並劃平行線之支票。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5-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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