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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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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擔保提存之擔保金如裁定為新台幣時,可否用支票或匯款方式?清償提存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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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的代理國庫銀行為臺灣銀行桃園分行,若欲當日拿到正式收據以憑辦理提存,除現金外,得以下列票據辦理:


 

1.發票人為臺灣銀行桃園分行所開立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


 

2.臺灣銀行國內各分行所開立以『臺灣銀行桃園分行』為付款地之臺灣銀行匯款支票。


 

3.受款人請填寫-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4.其餘票據等則需俟票據交換入帳後,才能持正式收據及相關文件至提存所分案受理。


 

二、欲以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者,請參閱Q04。


 

三、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台幣時,亦可用上述支票或匯款方式。(註:不得以支票作為清償提存標的物)


 

四、如仍有疑義,請電洽臺灣銀行桃園分行(電話:03-3352801分機623、625)或親洽臺灣銀行桃園分行派駐法院服務櫃檯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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