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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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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5. 辦理取回提存物需檢附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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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2份-蓋用提存時同一印章或印鑑章並附3個月內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提存或不限定用途)正本。

二、繳回原提存書(如遺失或無法提出,須填寫聲請公告遺失提存書聲請狀)。

三、取回證明文件:

(一)擔保提存者

1、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各審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之正本或影本。

2、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影本。

3、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執行法院所核發未聲請執行證明或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證明正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需經書記官證明與原本無異)。

4、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款情形—執行法院所核發之債權人未聲請執行證明或債權人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證明正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需經書記官證明與原本無異)。

5、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

1.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

(1)起訴狀、各審裁判書之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2)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聲請狀影本。

2.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者:

(1)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但支付命令以104年7月2日以前確定者為限)

(2)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聲請狀影本。

6、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

1.成立之和解、調解筆錄或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之正本或影本。

2.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聲請狀影本。

3.起訴狀影本。

7、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本案訴訟各審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之正本或影本。

8、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全份筆錄影本(須經承辦書記官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或由提存所調卷核對)。

9、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10、依民事庭裁定變換擔保物已辦妥提存者-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新辦提存書影本。

(二)清償提存者

1、提存出於錯誤-相當確實之證明文件。

2、提存之原因已消滅-相當確實之證明文件。

3、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

1.受取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該法人等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

2.提存人亦可偕同受取權人攜帶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至提存所製作同意返還之筆錄。

4、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

1.提存所命取回之通知書正本

2.提存人應證明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但提存之原因消滅或受取權人同意返還者,免附上開證明。

5、質權人依民法第892條第2項、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3條準用第892條第2項規定,將質物或留置物之代充物提存,其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或留置權人聲請取回者-提出出質人或留置物所有人同意質權人或留置權人取回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或法院准許就提存物實行質權或留置權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或影本。

四、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個人:取回人身分證正、影本、原印章,印章與提存書之用印不符者,並應附取回人3個月日印鑑證明正本(取回金額在新台幣3萬元以下免附印鑑證明)。

□公司:最新版(3個月內)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負責人身分證正、影本及公司原大、小章或印鑑章。

□團體:主管機關發給之團體證件及印鑑證明函、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正、影本,原團體大、小章或印鑑章。

五、委任代理人者:

□委任書須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委任書應加蓋取回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不同時,應附具取回人印鑑證明。但取回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3萬元以下者,代理人如證明為取回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姊妹時,免提印鑑證明。

□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及印章。

□取回人在國外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取回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取回人在監所者,委任書狀應經監所戒護單位核驗。

六、提存人死亡而由其法定繼承人聲請取回者,請提出下列文件:

(1)提存人死亡時之全戶籍謄本(即除戶戶籍謄本)。

(2)全部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身分證件及3個月內印鑑證明正本。

(3)繼承系統表,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損害他人權益時,取回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由全體取回人簽名或蓋章。

(4)經法院判決確定,認定其為繼承人者,得以該確定判決代替上述(1)(3)文件。

(以上文件經核對正、影本無異後,除有留存正本之必要者外,僅留影本附卷)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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