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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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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4. 如何以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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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以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時,請先電洽本院提存所【電話:03-3396100分機11611、11612、11613】確認是否屬本院管轄案件,以避免錯誤。

二、有關匯款作業程序,請匯款人電洽臺灣銀行桃園分行(電話:03-3352801分機623、625)或親洽臺灣銀行桃園分行派駐法院服務櫃檯,並請留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資料。

三、為避免溢(短)繳款作業困擾,匯款金額須與擔保提存之裁判書主文或清償提存提存書所示提存物之金額相符。 四、匯款時,請逕匯入以下帳戶,並請匯款人通知匯款銀行以速件辦理,俾及時入帳。

(一)匯入銀行: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二)帳號「026040000085」

(三)戶名「桃園地方法院匯款專戶」以下簡稱「匯款專戶」。

五、匯款人匯款時,請於匯款申請書填註下列資料:

(一)匯款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聯絡電話。

(三)於「備註欄」加註提存款字樣。

六、請匯款人於款項匯妥後,應即於法院上班時間內(上午9:00至17:00),攜帶「匯款收據正本或影本及辦理提存相關資料」,至本院提存所辦理提存手續。

七、款項匯入「匯款專戶」於尚未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前,匯款人若不欲提存或其他原因,而欲退還匯款時,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匯款人親自辦理:應檢具匯款收據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二)代理人辦理:檢具匯款收據正本、委託書、匯款人印章、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三)以書信申請:檢具匯款收據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款項無息以開立本行支票或匯款方式(依匯款人或其代理人指示)退還,匯款應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八、款項匯入「匯款專戶」並經本院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者,若因故無法辦理提存,請向法院聲請退還。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5-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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