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Q01. 辦理領取提存物需檢附哪些文件?

字型大小:

A:

一、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2份。

二、繳回原提存通知書(如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以公示送達為之者,免繳。如遺失或無法提出,須填寫聲請公告遺失提存通知書聲請狀)。

三、領取證明文件:依各別聲請領取理由而定。

□土地徵收款:請先向桃園市政府取得已履行或免除受領要件函。

□領取強制執行款:執行處所核發之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正本。

□質權人依民法第892條第2項、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3條準用第892條第2項規定聲請提存,出質人或留置物所有人領取提存款時應提出已清償所擔保債權或質權人、留置權人同意領取之證明文件,始得領取。

□第三債務人依民法第905條第1項、第907條規定聲請提存,出質人應提出已清償所擔保之債權或質權人同意領取之文件,始得領取。質權人需提出出質人同意領取之證明文件及提存通知書聲請領取提存物,或提出准許質權人領取提存款之法院確定裁判或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之文書,始得領取。

□提存附有對待給付者:領取提存物之人,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

□提存附有一定領取要件者:具備或免除要件之證明文件正本。

四、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個人:領取人第一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護照/居留證)正、影本、第二身分證件(健保卡/駕照/戶口名簿等)正本、影本及印章。

□公司:最新版(3個月內)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負責人身分證正、影本及公司大、小印鑑章。

□團體:主管機關發給之團體證件及印鑑證明函、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正、影本,團體及負責人印鑑章。

五、委任代理人者:

□委任書,須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代理人身分證件正、影本及印章。

□受取權人在國外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受取權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受取權人在監所者,委任書狀應經監所戒護單位核驗。

六、受取權人死亡而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者,請提出下列文件:

(1)受取權人死亡時之全戶籍謄本(即除戶戶籍謄本)。

(2)全部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身分證件及3個月內印鑑證明正本。

(3)繼承系統表,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損害他人權益時,領取人願負法律責任」,並全部繼承人簽名或蓋章。

(4)經法院判決確定,認定其為繼承人者,得以該確定判決代替上述(1)(3)文件。

(以上文件經核對正、影本無異後,除有留存正本之必要者外,僅留影本附卷)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