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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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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6. 如果不服法院判決,想要提起上訴,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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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當事人若不服法院的判決,依法可以提起上訴救濟,但請注意以下規定:

1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算不可超過20天,若超過20天就不能上 訴,但可以扣除當事人所住地區之在途期間。

2上訴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A.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B.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C.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D.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E.上訴理由。

3須繳納上訴裁判費,但若是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 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時,法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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