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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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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3. 若是接到法院通知做證,可以拒絕做證嗎?若拒絕,會有什麼後果?到庭做證,可以領取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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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證人作證,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人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另證人雖到場,但拒絕證言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11條規定,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參萬元以下罰鍰。

(二)證人若依照法院通知到庭作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之規定,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證人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則無法請求此項費用。

(三)證人費用的請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為之,且證人所需之旅費,亦得請求預行酌給。此項費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之規定,屬於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依法應由法院命當事人預先繳納,最後再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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