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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 簡易庭管轄案件之類型為何?管轄區域?(詳參本院業務區-簡易庭)
A:
1、民事訴訟法設有簡易訴訟程序,其目的在使訴訟標的輕微或事件性質單純之民事事件,得以迅速審理,另在簡易程序中,又劃出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事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使輕微案件之審理更為迅速。故不論是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或是小額訴訟程序,均由民事簡易庭負責審理,部分案件並會先經強制調解程序,在調解不成立後,始進行審判程序。
2、簡易庭辦理之全部業務如下:
(1)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2)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
(3)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同法第40 4條之任意調解事件(聲請調解事件)。
(4)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審核本院轄區範圍內之各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調解書。
(5)警察機關移送之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3、(桃園簡易庭)管轄之區域為桃園市桃園區、大溪區、八德區、復興區、蘆竹區、大園區等七區。
(中壢簡易庭)管轄之區域為桃園市中壢區、平鎮區、楊梅區、新屋區、觀音區、龍潭區等六區 簡易庭問答集『問五』靜梅庭長請資訊室加個連結,可直接連到業務專區,謝謝。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