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Q17. 原告如果連續2次言詞辯論期日沒有到場時,會有什麼後果?

字型大小:

A:

(一)若當事人雙方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雖只有被告到場,但被告拒絕辯論,視為不到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二)如有上述視為合意停止之情形,合意停止期間超過四個月,當事人未聲請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起訴。在合意停止期間法院也可以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也視為撤回起訴。

(三)在第二審上訴時,如有相同情形,也視為撤回上訴。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