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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或上訴人若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或上訴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兩造若於訴訟中成立和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亦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