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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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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若不服法院判決,想提起上訴,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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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當事人若不服法院的判決,依法可以提起上訴救濟,但在上訴前,請注意下列4件事:

1、從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算,有無超過20天?超過20天就不能上訴,但應依當事人所住地區扣除在途期間。

2、.各法院訴訟輔導科備有上訴狀的範本,可以參考。另外本院網站亦有例稿可供當事人下載使用。上訴狀一定要載明下列事項:

A.上訴人、被上訴人之姓名、住所、聯絡電話。

B.原審案號。

C.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D.希望上級審法院如何判決?(亦即上訴之聲明)

E.上訴的理由。

3、須繳納上訴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時,法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4、如對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除須注意上開規定外,另需注意:

A、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B、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C、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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