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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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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裁判費要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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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可至司法院下載計算程式 http://www.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01.asp)。

2、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按第一審應徵額,加徵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惟逾10萬元以上者,前述裁判費須再另行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

3、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4、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司法院以命令提高為150萬元)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5、可參考司法院網站上之說明: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4.asp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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