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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8.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案件範圍有那些?
A:
(一)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
(二)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1、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2、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3、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4、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5、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6、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7、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8、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9、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10、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