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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5. 原告如果連續兩次言詞辯論期日沒有到場時,法律上會發生什麼效力?
A:
1、原告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時,到場的被告可以聲請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如屬民事簡易訴訟範圍之案件,法院得依職權或由一造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33-3條意旨參照)
2、如當事人兩造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雖只有被告到場,但被告拒絕辯論,也視為不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3、 如有上述視為合意停止之情形,合意停止期間超過4個月,當事人未聲請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起訴。在合意停止期間法院也可以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也視為撤回起訴。在第二審上訴時,如有相同情形,也視為撤回上訴。於此情況下,法院並不會退還任何已繳之裁判費用。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