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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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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4. 裁判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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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辦理)。

(二)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辦理)

(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按第一審應徵數額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辦理)。

(四)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司法院以命令提高為一百五十萬元)加十分之一定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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