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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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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7. 具特殊身分的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或具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身分),可否請法院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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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5款規定,刑事被告有下列情形時,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1.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2.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3.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二、依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規定,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應以登記於戶籍資料為準。

三、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第4條之1第1項規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之證明,是以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社會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社會局)所核發之證明為準;具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之刑事被告如需要辯護人為您辯護時,可備妥證明資料,於開庭前向法院提出聲請。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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