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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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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4. 要如何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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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人可以提出自訴: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二、提出自訴的限制:

1、未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2、就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而不得自訴之他部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他部之被告係被害人之直系尊親屬或配偶者。

3、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

4、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被害人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

5、同一案件已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6、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復撤回者。

7、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受駁回自訴之裁定確定,非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各款之法定事由再行提起者。

三、提出自訴的方式:  

1、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2、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以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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