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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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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3. 如何幫刑事被告辦理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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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辯護人或訴訟關係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辯護人或訴訟關係人聲請狀經法院裁定或批准後,由書記官開立繳納保證金通知單交予法警,待聲請人繳納保證金後,再由法警將經法官核章之釋票,傳真或交予看守所,辯護人或訴訟關係人可直接至看守所接送被告。

二、當庭諭知具保、責付之辦理:

如有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親友在場,可逕命出外代為覓保或受責付人,並代辦一切具保責付手續。如其中有可為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或其辯護人有可為受責付人之情形,而應繳驗之身分證等證明文件已攜帶齊全者,應命當庭即時辦理一切具保或責付手續。

三、被告不能當庭辦理具保責付手續者:

被告不能當庭辦理具保責付手續者,由本院法警以電話或其他方法,通知其在法院所在地之親友或願為具保受責付之人,攜帶必需之身分證等證明文件,逕向法院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四、法院對受責付人或具保人之選任與調查:

1、出具保證書人,如屬該管區域內之商舖,其登記之資本額須在指定之保證金 額之上,如低於保證金額,但實際資產多於登記之資本額且能證明確已超過指定之保證金額者,亦得為具保人。

2、出具保證書人非商舖,而係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須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證明確已超過指定之保證金額。

3、具保而免提保證書者,除繳納之保證金為現金外,其許以有價證券代繳時,應按時價折算之。

4、受責付者除係得為被告輔佐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外,以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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