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Q32. 被告閱卷

字型大小: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