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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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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1. 告訴人如果對再議的結果不滿意,要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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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對於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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