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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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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0. 什麼是「通常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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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訴訟程序的審理程序,除了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第2款(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規定,由法官一人獨任審判的情形外,應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通常訴訟程序可分為「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若是獨任案件,準備程序由承審法官一人進行;若是合議案件,則由受命法官一人進行。準備程序的目的是法官與檢察官、被告(含辯護人)整理爭點、釐清調查證據範圍,以利將來審理程序的進行。

二、第一審的案件都要由三位法官來進行合議審判嗎?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第2款(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規定之案件外,第一審均要採行「合議制」,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共同來審判。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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