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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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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8. 何謂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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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易服勞役係以提供無酬的勞動服務,替代罰金之繳納。惟其適用要件如下:

(一)須受刑人於科罰金之裁判確定後,逾2個月而不完納罰金。

(二)須受刑人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或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如罰金總額折算勞役期間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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