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易服勞役係以提供無酬的勞動服務,替代罰金之繳納。惟其適用要件如下:
(一)須受刑人於科罰金之裁判確定後,逾2個月而不完納罰金。
(二)須受刑人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或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如罰金總額折算勞役期間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