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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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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5. 到法院作證要注意的事項(證人的權利及義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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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的意義: 為了使國家的刑罰權可以正確行使,以期待能發現真實,證人應該於審判程序中,依據親自見聞及經歷的事實據實陳述,供法官親自審查,使法官得以發現真實並形成正確心證 。

二、證人的權利:

1、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每次支給新台幣五百元)及旅費(如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證人之日、旅費,於訊問完畢後當場支給,如因故未能當場領取者,應於訊問完畢後10日內,向法院領取,逾期不再支給。

2、有正當理由足認如被告在場,難以自由陳述時,得請求隔離訊問。若無對質、詰問必要,亦得聲請准予單獨訊問。

3、因故無法如期到庭作證時,得以書狀敘明理由(如有證明,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改定可以到庭之期日,經法院審核同意後,得免予到庭。

4、到庭作證時,如有安全顧慮,可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協助處理。

三、證人之義務:

1、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

2、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3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

3、證人作證時有為具結及據實陳述之義務,但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至第182條規定之事由,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許可者得拒絕證言。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68條)。

4、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台幣30,000元以下之罰鍰(刑事訴訟法第193條)。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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