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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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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4. 被害人因犯罪遭受損害,可經由什麼途徑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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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途徑:

(一)直接向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須附起訴狀繕本)。

(二)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也就是於案件繫屬法院後、辯論終結前,向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須附起訴狀繕本)。於案件繫屬法院前,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上述兩種方式有什麼差別?

(一)是否須繳納裁判費用:    

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用繳納裁判費;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須繳納裁判費。

(二)程序的進行:    

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故如被告經通緝未到庭,致刑事訴訟無法終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因此而受延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則經合法通知被告未到庭,原告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點:

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一)得提起的時間:  

1、刑事訴訟起訴後(包含檢察官起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期間。    

2、提起上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二)不得提起的時間:

1、刑事訴訟起訴前不可提起,例如檢察官偵查階段。

2、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之前,不可提起。

3、有上訴,但二審業經言詞辯論終結後,不可再提起。

四、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   

得以言詞(審理程序中)或書面(準備程序中)提起。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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