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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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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2. 什麼是「交互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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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交互詰問:

刑事案件在法院開庭調查證據時,可以由被告(或辯護人)、檢察官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詞;或是發現對方所聲請傳喚的證人為虛偽陳述時,也可以提出質問,讓證人的虛偽陳述不被採信。因進行問話時,必須遵守一定的順序,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所以稱為「交互詰問」。究竟證人所述是否可採信,透過「交互詰問」的程序,加以抽絲剝繭,事實的真相比較容易呈現,法院才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決。

2、為什麼要進行交互詰問?

法庭開庭的目的在於發見事實的真相,也就是藉由開庭的過程來判斷被告究竟有沒有犯罪。如果被告否認犯罪,通常會聲請傳喚證人來證明他是無辜的。反之,檢察官為了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也可以聲請傳喚證人來證明起訴事實的真實。究竟何人聲請傳喚的證人之證詞可信,就有必要使證人到法庭來接受一定程序的詰問。透過交互詰問,被告有無犯罪的事實真相就會明朗,法官就可以做出正確的判決。

3、是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要行「交互詰問」?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的案件,因為被告已坦承犯罪,對於犯罪事實並不爭執,真相比較明朗、單純,為了簡化審理程序,可以不必進行交互詰問。至於其他行「通常審判程序」的案件,如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有所爭執,為了查明事實真相,而有傳喚證人或鑑定人到庭作證或陳述鑑定意見之必要時,即必須實施交互詰問。但是被告如無辯護人,其又不欲行交互詰問時,也可以不實施交互詰問。

4、交互詰問的順序: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

如果證人是被告一方聲請傳喚的,就由辯護律師或被告先對證人提問,叫做「主詰問」;問完,檢察官如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提出質疑,進行提問,叫做「反詰問」。「反詰問」問完,辯護律師或被告仍可就「反詰問」中所發見的疑點或事項再為提問,叫做「覆主詰問」。問完,檢察官如果認為有必要,可再進行提問,叫做「覆反詰問」。證人如果由檢察官聲請傳喚的,那麼詰問的順序就由檢察官先開始。證人若是法官依職權主動傳喚,原則上先由法官訊問,問完,檢察官、辯護律師或被告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法官准許問話,至於由那一方當事人先進行提問,則由法官決定。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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