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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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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 被害人可否聲請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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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如果已經委任律師代理提起自訴,可以訴訟當事人之地位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如果案件係由檢察官偵查起訴,依法律規定,被害人並非案件的當事人,被害人如果希望法院調查證據時,無法立於當事人的地位聲請調查證據。此時,如認為檢察官未將有利於被告定罪之證據資料提出於法院時,可具狀向檢察官表示。於檢察官斟酌認確有必要時,由檢察官提出法院或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如經檢察官判斷結果,認無此必要時,被害人可自行具狀向法院陳述,或在法院依法請被害人表示意見時,到庭陳述意見,以促使法院依職權調查(並非依被害人之聲請調查),但是否行調查,決定權仍在法院。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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