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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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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 上訴期間是幾天?上訴期間要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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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訴期間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所提出之上訴,仍然有效。

二、計算方式:

(一)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同第65條規定,期間之計算方式依民法之規定,因此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二)如住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還需加上在途期間,在途期間之日數,由司法院定之。

三、案例:

(一)某甲住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在112年5月1日收受桃園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加計20日後為112年5月21日,但因末日為星期日,故期間末日為休息日之次日,即5月22日星期一為上訴期間之末日。

(二)某甲住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其於112年5月3日收受桃園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依照司法院公布之在途期間為1日,其上訴期間之終止日為112年5月24日,若某甲於112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上訴,則其已逾上訴期間,所提出之上訴,將遭法院駁回。

四、特別注意:無論是被告本人親收或是由其家人代收,上訴期間都是按照上開計算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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