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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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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 什麼是「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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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犯罪後,依據被告的自白或是其他的證據,已經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且依法適合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時,檢察官即可不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此類案件法院如果認為合適,也可以將一般通常程序的案件,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

二、此類案件,因為案情已經明朗,法官得不開庭調查證據或傳喚被告及檢察官到庭,逕行依現存證據資料而為判決,但有必要時,仍然可以開庭調查。若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有所爭執,或有意與被害人和解,宜儘早向法院陳報,使法院能夠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三、法院同意將原本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就不必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好處是可以大大減輕被告或告訴人前往法院開庭的麻煩(例如身體的勞累、精神上的負擔等),並且可以節省時間的耗費及金錢的支出(例如律師費、交通費等)。

四、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法院所宣告的刑度,必須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目的是給被告有自新的機會,也可以節省往返開庭的勞力、時間、費用。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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