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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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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如何聲請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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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均可聲請法院調查相關之證據,但為使刑事訴訟程序能夠流暢進行,原則上應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事項,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一併送交於法院:

(1)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2)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3)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若僅聲請調查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一部分者,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

例外在不能提出書狀而有正當理由或其情況急迫者,始得以言詞為之,此時聲請人應就上述所列事項分別陳明,並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如他造不在場者,應將筆錄送達。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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