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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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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何謂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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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以下3條件,法院得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即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1日):

〈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三) 非屬給予易科罰金會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者。

二、若判決主文有記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折算1日」時,執行時得否易科罰金,或准予易科罰金之後得否聲請分期繳納,都是檢察官的職權,請於接獲地檢署的執行通知後,再行向檢察官聲請。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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