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判決不服時,可以具狀陳述對原判決不服的理由,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上訴,不可以直接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但要注意可以上訴的期間只有10天,而且這10的上訴期間,是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的日期起算,而不是從被害人(告訴人)收到判決以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