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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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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被害人(告訴人)不服法院的判決,可以提起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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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判決不服時,可以具狀陳述對原判決不服的理由,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上訴,不可以直接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但要注意可以上訴的期間只有10天,而且這10的上訴期間,是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的日期起算,而不是從被害人(告訴人)收到判決以後起算。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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