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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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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9. 何謂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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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之意義: 緩刑係法院對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2年至5年)暫緩執行其刑,以鼓勵犯人改過遷善之制度。

二、緩刑之要件: 必須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法院為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1. 向被害人道歉。

2. 立悔過書。

3.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5.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6.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三、緩刑之撤銷:

(一) 緩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聲請撤銷之時點:於他罪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

1.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2.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下列1.至3.之情形,聲請撤銷之時點:於他罪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

1.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2.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3.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4. 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四、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原來判處之徒刑、拘役或罰金)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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