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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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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8. 什麼是「簡式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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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所涉犯的罪,如果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的罪,而又坦承犯罪的時候,法院可以在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等人的意見後,如果是獨任審理的案件,可以由承審法官一人獨任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果是合議審理的案件,可以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此時,因為被告對起訴的犯罪事實不爭執,案情比較明朗、單純,審判程序及證據調查都可以簡化,不需進行交互詰問,也不適用傳聞法則的證據能力限制規定,使案件快速終結,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也可以使有心改過向善的被告快速脫離訟累。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對於被告上訴權利並不會有任何的影響,被告如不服判決,仍得上訴至第二審法院。

二、若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則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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