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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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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6. 什麼是「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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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準備程序:

為了使案件的審判程序能密集、順暢的進行,在開始審判前,必須有相當的準備,所以要有「準備程序」。 在此程序中,如果被告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已經坦白承認,法院可以考慮用「簡式審判程序」或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使案件快速的終結。 另外,因為調查證據是整個審判程序的核心,當事人有什麼證據要調查(例如:要傳喚何人到庭作證,或做何種鑑定,或請求向其他機關調取書證),都要在這時候提出,如果法院認為有調查的必要,才能預留時間、預先做安排,使日後的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2、準備程序之注意事項:

1.事實爭點之整理: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於準備程序應分別陳述起訴(或上訴)之概要、防禦之概要,以便於法院整理案情,釐清爭點,以發現事實真相。

2.聲請調查證據:

  • A.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應於準備程序時,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事項:

a.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b.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若僅聲請調查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一部分者,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

  • B.調查證據聲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再由書記官將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 C.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以書狀提出或情況急迫者,得於準備程序時,以言詞提出。

3.證據爭點之整理: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於準備程序應分別提出證據清單及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以便於法官整理證據,釐清爭點。

4.法律爭點之整理: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於準備程序並得分別就起訴書有無漏載法條,有無變更起訴法條或其他法律適用之問題提出意見,使法官能事先釐清兩造法律之爭點,於審判期日令兩造充分攻擊防禦,以作為正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基礎

5.對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表示意見: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於準備程序得就對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表示意見,以利法官決定調查證據之範 圍、次序及方法,使審判期日調查證據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6.聲請人應促使所聲請之證人到庭,使審判程序順暢進行。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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