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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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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5. 收到證人的傳票,可不可以不要到庭?要怎麼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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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人是對待證事實親自見聞的人,對犯罪的澄清及真實發現,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所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都有在他人為被告之案件中作證的義務。若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且得予以強制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可連續處罰。另外,證人雖然到場,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同樣可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
  2. 證人於被傳喚前已定有行程而未能於所定之庭期到場者,應於所定庭期之相當日前具狀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交法院請假,經法院審核同意後始得免予到庭。如係因臨時因素未能到庭者,除先行以電話聯繫承辦書記官外,並應儘速具狀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例如:診斷證明書)向法院請假。
  3. 如果證人因與被告間具一定親屬或身分關係,而得依法行使拒絕證言權,也不能因此而免除到場的義務。換言之,不論證人是否行使拒絕證言權,都應該要到庭。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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