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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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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 刑事案件是不是被害人撤回告訴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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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以區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罪。

一、告訴乃論之罪,因單純為被害人個人法益之侵害問題,故尊重被害人對加害人的控訴意願,如被害人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未為告訴,或告訴後經撤回告訴者,法院不得為判斷被告是否有罪的實體審判,而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涉及國家或社會法益的公益層面,縱被害人未提起告訴,檢察官亦得偵查起訴、法院亦得依審理結果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因此,在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被害人雖撤回告訴,亦不影響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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