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遺失物招領(113年2月)

字型大小:

一、公告於本院拾得遺失物清單如附件,請遺失人於公告期限內攜帶本人身分證件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者,請於公告招領之日起1個月內至本院政風室認領。
(二)遺失物價值逾新臺幣500元者,請於公告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認領。
二、倘有冒領情事,自負法律責任。
三、政風室聯絡電話:(03)3396100分機15191。

檔案下載

  • 遺失物公告(113年2月份)(公告日期113年3月18日、更新日期113年4月3日)pdf
  • 遺失物公告(113年2月份)(公告日期113年3月18日、更新日期113年4月3日)xls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政風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