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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招領(113年1月)
一、公告於本院拾得遺失物清單如附件,請遺失人於公告期限內攜帶本人身分證件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者,請於公告招領之日起1個月內至本院政風室認領。
(二)遺失物價值逾新臺幣500元者,請於公告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認領。
二、倘有冒領情事,自負法律責任。
三、政風室聯絡電話:(03)3396100分機15191。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