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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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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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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許嘉慶即明揚工程行設桃園市中壢區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起二十日內,核對
    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
    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29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明揚工程行許嘉慶
台灣銀行建國分行
110年12月30日
59,115元
AN一九七九一六六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 月1 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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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司催297號pdf
  • 發布日期:111-01-06
  • 更新日期:111-01-0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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