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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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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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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侯榮麟  住桃園市楊梅區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 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28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祥泰通運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110年11月10日 │89,817元 │PN二三九三七六│侯榮│ │1 │陳佳祥 │行 │ │ │一 │麟 │ └─┴─────────┴─────────┴───────────┴────────┴────────┴──┘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 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 年 5月 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 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 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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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司催287pdf
  • 發布日期:110-12-07
  • 更新日期:110-12-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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