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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催字第000061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尚宸國際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蘆竹區
法定代理人 徐豪霈 住桃園市蘆竹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中關於「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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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催61更正裁定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