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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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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0280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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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張雪枝  住台北市內湖區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280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96819-6
1
120
002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103940-9
1
14
003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7NX117739-0
1
10
004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8NX125226-2
1
11
005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9NX131100-7
1
7
006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90NX137554-9
1
4
007
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85NX9255-0
1
50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承辦股。

檔案下載

  • 112司催280號pdf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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