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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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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0229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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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郭婷婷  住台北市南港區

送達代收人 簡汝偉
住台北市中山區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承辦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郭婷婷(即謝冠生之繼承人)
           住台北市南港區
            
           送達代收人 簡汝偉  
           住台北市中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郭婷婷」之記載,應更正為「郭婷婷(即謝冠生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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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司催229號pdf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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