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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34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詹政漋即光明菜行
住桃園市龍潭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詹正漋即光明菜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詹政漋即光明菜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