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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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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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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催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趙衛民(即狄雁賓之繼承人)
住台北市信義區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股票附表:
112年度催字第000143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3NX-00079418-3
1
397
002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5NX-00087718-3
1
118
003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98042-5
1
25
004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110678-7
1
43
005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128004-3
1
21
006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147638-5
1
72
007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222248-6
1
100
008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280728-7
1
54
009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357097-5
1
41
010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434015-7
1
104
01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513900-2
1
97
012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579104-0
1
128
013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649829-0
1
108
014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705821-9
1
130
015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746030-2
1
142
016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783426-4
1
79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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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8-22
  • 更新日期:112-08-2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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