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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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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47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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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家團109年度亡字第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亡字第47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一、失蹤人葉志成(男、民國53年2 月2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Q122***445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地:新北市樹林區備
       內街140 巷12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
       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
      ,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四、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曾聞
股別:團
 

 

  • 發布日期:110-03-04
  • 更新日期:110-03-0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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