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48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楊炳均(楊芳賓之繼承人)
住宜蘭縣宜蘭市泰山路62巷3弄8號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 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
年 5月 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 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
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楊炳均(楊芳賓之繼承人)
住宜蘭縣宜蘭市泰山路62巷3弄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之附表,應更正為如後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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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108 年度司催字第4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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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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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1 │1000│
│01│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六一0八─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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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1 │1000│
│02│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六一0九─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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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七─NX─000│1 │333 │
│03│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七三五─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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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七─NX─000│1 │200 │
│04│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0一─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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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1-06
- 更新日期:109-01-0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