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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000051號鄭傑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發文字號:桃院雲民晨114桃保險簡字第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傑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51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傑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14時5分在本庭(設址: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3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王帆芝
股 別:晨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3-05
- 更新日期:114-03-0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