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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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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000020號OWEN PONGKAPADANG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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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OWEN PONGKAPADANG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交簡字第20號OWEN PONGKAPADANG過失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OWEN PONGKAPADANG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交簡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OWEN PONGKAPADANG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10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OWEN PONGKAPADANG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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