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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000020號OWEN PONGKAPADANG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OWEN PONGKAPADANG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交簡字第20號OWEN PONGKAPADANG過失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OWEN PONGKAPADANG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交簡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OWEN PONGKAPADANG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10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OWEN PONGKAPADANG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